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總工會關于印發
《廣東省消費幫扶平臺企業評估
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5〕3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協作辦、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經協辦),各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派出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總工會,省級產業工會,省直機關工會: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繼續大力實施消費幫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改革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加強消費幫扶平臺企業和產品管理”要求,助推加力提速實施“百千萬工程”,激發、動員更多平臺企業參與消費幫扶,推動消費幫扶助農增收行動深入開展和協作幫扶促消費專項工作落實落地,現將《廣東省消費幫扶平臺企業評估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總工會
2025年6月16日
廣東省消費幫扶平臺企業評估暫行辦法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繼續大力實施消費幫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改革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關于“加強消費幫扶平臺企業和產品管理”的要求,助推加力提速實施“百千萬工程”,促進欠發達地區重點是我省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對口合作協作地區和省內縱向橫向幫扶、駐鎮幫鎮扶村等地區農民穩定增收,激發、動員更多平臺企業參與消費幫扶,推動消費幫扶助農增收行動深入開展和協作幫扶促消費專項工作落實落地,現就消費幫扶平臺企業評估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申報和評估
(一)申報對象。
申報的線上線下平臺企業,應具備合法經營資質,設立并存續時間達1年以上,取得營業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繳納稅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成立工會組織,工會組織健全,正常繳納工會經費;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無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含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事故、職業危害和群體性事件,未曾受過食品類行政處罰和其他重大負面影響;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二)申報條件。
自愿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消費幫扶各類活動,接受相關部門管理,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消費幫扶數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上架幫扶產品種類數量:平臺企業須設置消費幫扶專區或專館,專區或專館內上架幫扶產品至少達到2000種以上,或幫扶產品達到平臺企業銷售全部產品種類總數的50%以上;
2. 年度采購、幫助銷售幫扶產品金額:從上一年12月1日到次年11月30日為一個年度,采購、幫助銷售幫扶產品金額3000萬元(需提供銷售發票、銀行流水等依據)以上;
3. 代銷幫扶產品提成或傭金費用:幫助銷售幫扶產品要突出履行社會責任,兼顧公益屬性和市場機制,在確保物美價廉的同時盡可能讓利給農民并帶動增收。平臺企業銷售幫扶產品收取供貨方的提成、傭金等費用應低盡低。
(三)負面清單。
消費幫扶平臺企業在日常運營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 借“消費幫扶”名義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規違禁產品、偷稅漏稅等違法現象;
2. 銷售幫扶農特產品的價格嚴重偏離市場正常價格;
3. 沒有按照約定及時向區域協作地區的企業、商家等支付貨款;
4. 不按要求報送銷售金額、產品品類、售后服務等相關數據,或報送假數據;
5. 接到消費者、企業、商家等舉報或投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
6. 抽取高額提成或傭金,牟取暴利行為;
7. 存在不正當競爭,擾亂消費幫扶市場秩序;
8. 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的,有損我省消費幫扶平臺企業形象的行為。
(四)評估程序。
符合申報條件的平臺企業,經評估后列入消費幫扶平臺企業名單。消費幫扶平臺企業名單實行動態調整,以省農業農村廳、省總工會官網掛網公布為準。
1. 自主申報。符合準入條件的平臺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級農業農村(協作)部門申報,提交相關材料(見附件)。
2. 逐級把關。縣(市、區)級農業農村(協作)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和相關部門共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初評符合條件后報市級農業農村(協作)部門,由市級農業農村(協作)部門會同工會組織評估。
3. 公布名單。各地市農業農村(協作)部門將評估通過后的平臺企業,在屬地完成公示流程后,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總工會評估后,在省農業農村廳、省總工會官方網站同步掛網公布。
省直有關單位直屬平臺企業,也可參照以上程序由省直單位負責評估把關,符合條件的名單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總工會評估后同步掛網公布。
二、幫扶產品范圍及佐證方式
幫扶產品應具有聯農帶農富農幫扶屬性,產業帶動和助農增收作用明顯,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能夠持續或階段性供貨,可溯源并具備售后服務能力的特色農產品和手工藝品等文旅產品。平臺企業統計的銷售數據僅含從平臺企業銷售到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含其工會)和個人等,用于職工慰問、食堂采購、個人消費等銷售末端的數據,不含不同平臺企業或不同經銷商之間的中間采購、貨物拆借或代采購等數據。
(一)采購、幫助銷售省內縱向橫向幫扶、駐鎮幫鎮扶村901個鎮相關被幫扶縣(市、區)的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以及納入廣東省幫扶產品名錄的產品,憑采購憑證、轉賬支付憑證可計入消費幫扶金額。其他消費幫扶產品由縣(市、區)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派駐幫扶工作機構協助提供佐證依據,連同采購憑證、轉賬支付憑證,可計入消費幫扶金額。
(二)采購、幫助銷售我省東西部協作地區的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以及納入幫扶產品名錄的幫扶產品,憑采購憑證、轉賬支付憑證計入消費幫扶金額。其他消費幫扶產品由所在地縣(市、區)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或粵桂、粵黔協作前方工作機構協助提供佐證依據,連同采購憑證、轉賬支付憑證,可計入消費幫扶金額。
(三)采購、幫助銷售對口支援、對口合作協作地區以及其它欠發達地區、重點產區的綠色、有機、地理標志農產品以及納入幫扶產品名錄的幫扶產品,憑采購憑證、轉賬支付憑證可計入消費幫扶金額。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消費幫扶,壓緊壓實責任。各地各級農業農村(協作)部門與工會組織要采取有效措施,動員和推薦更多平臺企業參與消費幫扶。各橫向和縱向幫扶、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派出單位要積極支持派出工作隊開展消費幫扶,幫助被幫扶縣(市、區)、鎮的聯農帶農益農產品上架消費幫扶平臺企業銷售,幫助拓展市場,推動產業發展。要認真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消費幫扶產品數據統計報送工作,確保準確及時。各消費幫扶平臺企業要積極支持和參加各級開展的消費幫扶活動,重點做好我省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對口合作協作地區和省內縱向橫向幫扶、駐鎮幫鎮扶村等地區的消費幫扶。
(二)嚴格監督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申報和評估,把好入口關,確保消費幫扶平臺企業的質量和信譽。要督促指導按時報送相關數據,對聯農帶農成效、產品質量價格、群眾舉報投訴等情況抽查核查,加大對消費幫扶平臺企業的監督管理。消費幫扶平臺企業每年相對集中申報評估一次,實行動態管理,并視情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平臺企業上報數據進行核實,對發現有負面清單問題的平臺企業清除掛網名單,并連續三年不得重新申報。之前有關對省級消費幫扶平臺認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三)加大支持力度。要動員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持續加大消費幫扶力度,出臺相關政策傾斜支持消費幫扶,助推加力提速實施“百千萬工程”。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采購消費幫扶產品作為節日福利慰問品、幫扶專項慰問品、生活用品。對在消費幫扶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重大影響的平臺企業,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樹立典型和表彰先進,營造全社會支持消費幫扶的良好氛圍。
本辦法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總工會負責解釋,自2025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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