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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7期

2025年06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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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關于推動社會力量參與

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意見

(試行)》的通知

粵文旅公〔2025〕38號


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東省立中山圖書館,廣東省博物館,廣東省文化館,廣東美術館,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館:

  為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加快構建開放多元、充滿活力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現將《廣東省關于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6月10日


廣東省關于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

服務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文化和旅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深化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機制,推進公共文化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分置改革,進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結合廣東實際,就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刻領會習近平文化思想,緊扣省委“1310”具體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豐富高品質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構建開放多元、充滿活力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廣東建設更高水平的文化強省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堅持黨對文化建設的全面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強化政治引領,圍繞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完善人民文化權益保障制度,促進滿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強人民精神力量相統一。

  堅持政府主導,支持社會參與。堅持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屬性,切實履行政府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導和激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提供多樣化的產品和服務,實現公共文化資源整合共享和高效利用。

  堅持改革創新,提升文化品質。深化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改革創新,提升社會力量參與途徑、模式的多樣性、便捷性,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和需求有效對接,發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堅持建管并重,維護文化安全。加強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制度體系,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全過程監管,嚴格落實公共文化服務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總體目標。

  到2029年,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制度更加健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方式更加多元、路徑更加有效、內容更具品質,公共文化發展活力和服務效能顯著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成既保障基本、普惠均等,又尊重差異、梯次提升的立體式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全面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共同參與,開放融合、活躍豐富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新格局,讓人民群眾享有更加充實、更為豐富、更高品質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實施范圍

  (一)社會力量的主要類別。

  本意見所稱社會力量,是指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以及具備條件的公民等。

  (二)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方式。

  本意見所指的社會力量參與方式主要包括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資產、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公共文化設施社會化運營管理、民辦公助、志愿服務、自我服務等。

  (三)適用的主要公共文化設施類型。

  本意見適用的公共文化設施主要包括: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中心),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及以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城鄉公共文化新空間。

  (四)適用的主要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

  本意見適用的公共文化產品主要包括文藝作品、藏書藏品、出版物、影視作品廣播節目、網絡信息內容、文化創意產品等;適用的公共文化活動主要包括文藝演出、閱讀服務、陳列展覽、文藝培訓、文化講座、影視作品廣播節目播放、互聯網上網、文物古籍保護和講解咨詢等(不含物業服務)。

  (五)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本意見所指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是為滿足公民更高層次文化需求、保障社會總體福利水平所必須但市場自發供給不足,由政府通過支持公共文化機構或市場主體提供、實現大多數公民可承受價格付費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務。

  三、主要措施

  (一)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1. 支持社會力量興建、捐建、共建公共文化設施。進一步完善捐贈和委托管理工作指引和管理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向公共文化機構捐贈財產和委托公共文化機構管理設施設備。捐贈財產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于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公共文化機構應按法律規定向捐贈主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2. 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創意性改造、更新升級,推動公共文化設施空間環境美化和舒適化。探索建立社區公配物業和居民住宅區、農民新村公建配套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社會合作機制,推動農村和居民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提檔升級。

  3. 鼓勵各類企業、旅游景區度假區、商業綜合體、工業園區等,以設施嵌入、服務嵌入、合作建設等方式,參與城鄉公共文化新空間建設。鼓勵公共文化機構積極與社會力量合作開展科技創新研究,推動社會力量為公共文化機構提供免費或優惠的科技設施設備和智慧化服務。

  (二)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管理。

  4. 以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可通過整體委托、部分委托、項目委托等形式,以采購服務、合作運營、服務置換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管理并提供文化服務。公共文化設施為群眾提供簡餐飲品、文創產品等公共文化輔助性服務,使用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0%、累計不超過1500平方米。總體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公共文化設施,確有需要增加輔助性服務區域面積的,須報請本級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級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公共文化設施報請本級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最高不得超過建筑面積的10%。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管理過程中,涉及行政性國有資產使用、處置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公共文化設施不得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5. 公共文化設施可在滿足群眾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基礎上,以空間場地和特殊服務有償使用、培訓和展覽優惠收費等形式,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特色化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公共文化設施提供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收費項目一般不超過全部服務項目的30%,具體可實行收費的項目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其中,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和標準,按政府定價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經營者按照公益性原則,根據運營成本、市場供需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依法自主定價。收費性演出和展覽等須提供一定比例的惠民贈票。規范項目收費管理,公共文化機構收取的費用按照規定上交本級財政。

  (三)優化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形式。

  6. 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制度,吸引社會力量承接公共文化服務政府購買項目,提供運營管理、文化活動、培訓輔導、宣傳推廣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務。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活動冠名資助、合作舉辦、出資協辦、參與承辦、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積極打造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品牌項目。

  7. 公共文化機構可通過項目合作等形式補充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務人員的不足。探索區域之間、館際之間聯合向社會力量進行圖書資源、數字資源、活動資源等的集體采購,提升采購效益,優化資源配置。

  (四)支持社會力量自辦文化。

  8. 加強對社會力量自辦文化的統籌管理、政策引導、資金補助、業務輔導、人員培訓和資源支持。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或準公益性的博物館、美術館、閱讀空間、藝術普及空間、非遺傳習場所、文化廣場等主題功能空間。租用國有物業自辦文化的,業主單位應保障其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權。

  9. 加強群眾文化團隊建設,鼓勵本土化的群眾文藝創作和活動開展,加大對廣場舞、群眾歌詠、村晚等群眾自發性文藝活動的支持管理。各類企業、旅游景區度假區、商業綜合體、工業園區等可根據實際配備文體設施、組建文藝團隊、開展文化活動。建立群眾文化團隊評價制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優秀團隊作為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參與惠民演出、節慶展演、送戲下鄉、公益電影放映等活動。

  (五)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

  10. 公共文化機構可采取合作、授權等方式,與社會力量共同開展文化創意產品研發、生產和經營等。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照事業單位相關財務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確保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收入用于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征集、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激勵有關人員等。

  11. 可運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銷售取得的利潤和知識產權授權分成等凈收益,對公共文化機構符合獎勵條件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管理人員實施一次性獎勵,可分配比例一般不超過其上年度凈收益的30%,且人均獎勵金額最高一般不超過2萬元,經批準發放的獎勵不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六)推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規范化發展。

  12. 進一步優化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隊伍結構,廣泛吸納專業文化藝術工作者、非遺傳承人和企事業單位管理者、大學生及公益類、慈善類組織等群體加入志愿者隊伍。壯大和完善各級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推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規范管理,鼓勵各地級以上市統籌利用或建設集招募注冊、供需對接、服務統計、信息查詢和保障激勵等功能于一體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平臺。

  13. 依托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廣泛開展常態化、多樣化導覽導讀、送文化、助殘扶弱等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對志愿服務中所需的人、財、物等予以必要支持,培育一批有影響力的志愿服務品牌項目。強化專業化、系統化培訓,提高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務能力。利用本地文化、旅游、體育等資源,采取贈票或優惠使用場地等形式,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進行激勵,對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團隊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七)強化社會力量參與主體扶持培育。

  14. 在公共文化服務政府購買項目中,建立優質參與主體白名單。完善參與主體準入條件、遴選流程、服務標準等,強化績效考核管理和結果應用,對年度績效評價中表現突出的參與主體進行激勵。加強對文化類社會組織扶持,創造條件為其提供服務場所和平臺。

  15. 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主體的人員培訓,提升公共文化服務專業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鼓勵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力量主體走出去,參與外地的公共文化設施運營管理及服務供給,不斷提升管理和服務能力。

  16. 引導品行好、有能力、支持家鄉建設的退休人員、專業文化藝術工作者、文化藝術愛好者、非遺傳承人、鄉土文化能人、學生、新鄉賢等群體回鄉參與文化建設。統籌社會資源,用好基層文藝團隊,拓寬社會供給渠道,不斷豐富鄉鎮綜合文化站、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服務內容。

  (八)優化公共文化機構管理服務模式。

  17. 各級符合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建立以理事會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群眾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決策、評估和咨詢。通過成立公共文化專家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和聘請文化顧問等形式,加強公共文化學術研究、交流合作、人才培養、業務咨詢和展覽展示。

  18. 創新公共文化管理模式,充實公共文化機構管理型人才。建立以公眾參與為基礎、群眾需求為導向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績效考核和反饋機制,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群眾知曉度、參與度、滿意度和服務需求調查,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精準度和滿意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級要將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作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納入本地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相關政策規劃。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要聯合制定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實施細則,為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收入分配、人才評聘等方面的政策指導和支持。

  (二)加強保障支持。各地各級要進一步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機制,將基本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納入各級政府預算。鼓勵大膽改革創新,通過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建立公共文化公益基金等方式,實現公共文化服務資金投入多元化,支持具備條件的公共文化機構開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三)加強監督評價。各地各級要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力量參與主體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和第三方評價機制,采取服務效能核查、公眾滿意度調查、委托主體滿意度調查等相結合的形式,定期開展績效評價,并強化結果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行業或公共文化機構,探索建立社會力量參與主體從業人員專業水平評價及相應結果應用機制。強化公共信用信息應用,建立社會力量參與主體準入、退出機制,對績效評價良好的社會力量參與主體予以扶持,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予以退出。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參與激勵機制,進一步增強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工作成就感和社會榮譽感。

  (四)加強信息公開。各地各級要加強信息公開,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主動將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政策措施、準入流程、購買目錄、招投標信息及收費性項目內容、價格等向社會公開,及時公布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結果,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確保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公開、透明、公正。

  (五)加強總結宣傳。各地各級要重視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踐總結、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重點做好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運營管理、公共文化設施提供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力量參與主體扶持培育、績效評價等方面的問題研究和經驗總結推廣。加強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宣傳報道,做好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為切實推進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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