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社會保障卡業務的經辦規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6年11月15日以粵人社規〔2016〕13號發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流程,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保障卡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保卡),是指在廣東省范圍內,采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范,面向社會公眾發行,具有電子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就醫結算、繳費和待遇領取、金融支付等功能的智能IC卡,是持卡人享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權益的載體。
第三條 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對象為在本省就業或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國公民、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和華僑。
各市可根據市政府開展政府公共服務的需要,向服務對象發放社保卡。
第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社保卡的業務經辦,包括社保卡的申請、制卡和分發、領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碼修改、密碼解鎖、密碼重置、收取工本費、掛失、解掛、補卡、換卡、吞卡、注銷、回收、臨時卡申請、生僻字業務辦理、社會保障號碼的編制、即時補換卡等業務。各地市需統一使用省卡系統,按照本經辦規程開展業務工作。
第五條 社保卡的相關概念
(一)社保卡業務經辦網點(以下簡稱卡經辦網點):是指辦理社保卡業務的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合作銀行服務網點,以及經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其他機構服務網點。
(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卡系統):是指全省統一的制卡、發卡、管卡、用卡管理信息系統,我省社保卡業務經辦依托省卡系統開展。
(三)合作商業銀行:是指各地市通過公開的方式確定入圍合作的金融機構。
(四)服務銀行:社保卡金融賬戶的所屬銀行,原則上由持卡人在本市的合作商業銀行內自愿選擇。
(五)醫保個人賬戶:是指社保卡內的醫保個人賬戶,主要用于記錄、存儲個人賬戶資金,并按規定用于相關消費。
(六)金融賬戶:是指在社保卡內加載的人民幣借記應用賬戶,具有消費、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金融功能。
第六條 卡業務相關主體的職責
(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籌管理、推進全省社保卡項目建設;負責與人社部、省政府、省直有關單位、人行廣州分行、合作商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總行)等省級以上機構的工作協調。
(二)省勞動保障信息中心(省卡中心):負責制訂全省社保卡的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和標準規范;負責統籌和指導全省各地市開展社保卡發行、應用、服務、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省社保卡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三)各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管理、推進本轄區社保卡項目建設;負責與省人社廳、市政府、市直單位和合作銀行市級分行等機構的工作協調。
(四)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市卡中心):負責制定本轄區社保卡的建設規劃;組織和承擔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應用等具體事務;負責本轄區社保卡制卡數據的采集、比對和上報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含中央、省屬)參保人員社保卡的申請發放;負責本轄區社保卡業務經辦和解釋。
(五)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管理、推進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應用等具體事務;負責管理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鄉鎮/街道社保卡服務網點。
(六)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社保卡制卡數據采集、比對和上報工作;組織和承擔本轄區社保卡發行、服務和應用等具體事務;具體承擔本轄區社保卡日常業務經辦。
(七)鄉鎮/街道社保卡服務網點:負責組織本鄉鎮/街道內符合條件的居民申請社保卡;組織和承擔本鄉鎮/街道內社保卡發放、服務和應用等具體事務;具體承擔本轄區社保卡日常業務經辦。
(八)社區/行政村社保卡服務網點:負責組織本社區/行政村內符合條件的居民申請社保卡;組織和承擔本社區/行政村內社保卡發放、服務和應用等具體事務;具體承擔本轄區社保卡日常業務經辦。
(九)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聯合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指導全省具有金融功能社保卡的發行、服務和應用工作。
(十)合作商業銀行省級分行(總行):負責本行省級金融信息系統與省卡系統的實時聯動;負責全省范圍內本行社保卡服務窗口的環境改造和業務培訓;指導和管理市級分行開展社保卡具體業務經辦。
(十一)合作商業銀行市級分行(網點):具體承擔社保卡日常業務經辦,包括社保卡的申請、領取、金融功能激活、密碼修改、密碼解鎖、密碼重置、掛失、解掛、補卡、換卡、吞卡、注銷、回收、制卡進度查詢等。同時提供待遇發放和消費明細查詢、余額查詢等服務。
第二章 基本業務
(一)申請
第七條 社保卡的申請方式有個人申請和批量申請兩種。首次申請社保卡,應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社保卡的申請、制作、分發和領取。
第八條 個人申請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卡經辦網點或網上服務渠道可受理個人申請。
(二)申請人可自主選擇任何一家當地合作商業銀行作為其社保卡的服務銀行。
(三)卡經辦網點可受理申請人委托監護人或戶籍內家庭成員代其辦理申請業務。卡經辦網點可為以下人群提供申請服務:
1.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人常駐異地的;
3.申請人因年齡偏大、殘疾、病患等需要委托他人代辦的。
二、操作流程
卡經辦網點核實申請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個人相片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附件1);受理代辦業務的,核實申請人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身份證、戶口簿或監護人證明文件),收取申請人個人相片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檢查資料完整性、核實申請人或代辦人身份,雙方簽字確認《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
網點經辦人員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申請-個人申請-新增申請”欄目中,錄入個人申請資料,省卡系統對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發卡狀態進行比對核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接受發卡申請,出具《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附件2)。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范的,網點經辦人員應現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經核查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網點經辦人員應出具卡經辦網點專用業務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解決途徑。
經市卡中心批次確認后,省卡系統將預開戶文件通過FTP服務器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預開戶文件將金融賬戶信息通過FTP服務器發送省卡系統用于卡片制作。
第九條 批量申請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批量申請須在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二)單位為行政事業機構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經辦部門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法人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托書(附件4)。
(三)單位為非行政事業機構或企業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經辦部門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托書。
(四)單位為社會組織的,批量申請社保卡時,經辦部門核實授權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法人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單位授權委托書。
(五)數據采集時間周期為5個工作日,從受理批量申請當日起,到市卡中心將數據文件上傳至省卡系統申請制卡止。
二、操作流程
卡經辦網點收取單位所有申請人的《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個人相片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附件3)。卡經辦網點檢查資料完整性、核實授權經辦人身份,雙方簽字確認《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批量業務申請表一式兩聯,雙方各保留一份。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批量申請材料逐級上報至市卡中心,由市卡中心將批量申請材料按照省卡系統規定的格式(詳見附件6)整理成數據文件,并上傳省卡系統。省卡系統對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發卡狀態進行比對核查,經比對個人信息正確、唯一,且符合發卡條件的,接受發卡申請。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范的,卡經辦網點應現場告知授權經辦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經核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卡經辦網點應出具經辦部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授權經辦人解決途徑。
經市卡中心批次確認后,省卡系統將預開戶文件通過FTP服務器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預開戶文件將金融賬戶信息通過FTP服務器發送省卡系統用于卡片制作。
第十條 采集信息和有效身份證件
(一)《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必須采集以下數據項:申請登記表編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民族、國籍、個人相片、手機號碼、通訊地址、服務銀行。
可選擇采集的數據項:戶籍性質、戶籍地、戶籍地址、文化程度、工作狀態、職業、個人身份狀態、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代辦人(監護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電話等。
(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必須采集以下數據項:申請登記表編碼、城市代碼、法人證書/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機構名稱、單位類型、單位地址、經辦人姓名、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批量申請總人數、批量申請日期。
(三)個人相片:首次申請社保卡的,可以到符合各地市社保卡資質的照相館拍攝數碼相片,取得電子相片回執提交;可以直接提交個人證件相片或符合標準的電子相片(電子相片標準詳見附件6);也可以授權使用本人二代身份證相片。已申領本省社保卡的,重新申請時,可不用提交個人相片。
(四)有效身份證件(本規程其他業務所稱的有效身份證件參照此規定執行)。
1.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有效身份證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居住在中國境內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由監護人代辦業務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申領人居民戶口簿及監護人證明文件。
3.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華僑,有效身份證件為本人護照。
4.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5.外國居民,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制卡和分發
第十一條 制卡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制卡起始時間以制卡數據在省卡系統中完成批次確認起計算;終止時間以市卡中心簽收社保卡成品卡止。
(二)制卡周期為16個工作日。
二、操作流程
具體操作流程詳見《制卡流程和工作要求》(附件7)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制卡流程及分工圖》(附件8)。
第十二條 分發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社保卡成品卡的分發流程遵循“省-地市-縣(市、區)-卡經辦網點”四級層級管理。
(二)社保卡成品卡分發通過省卡系統實現系統化管理,實行逐級簽收和分發。
(三)卡經辦網點簽收社保卡成品卡后,按照制卡批次登記造冊,并設置保險柜妥善保管成品卡。
(四)卡經辦網點每月定期向縣(市、區)社保卡服務機構報告發放情況,縣(市、區)匯總后向市卡中心報告發放情況,市卡中心匯總后向省卡中心報告。
二、操作流程
卡片制作完成后,省卡中心在省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省中心寄出”欄目中,寄出成品卡。
市卡中心收到成品卡后,在省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中心接收”欄目中,接收成品卡。市卡中心可在省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內再次分發”欄目中,進行市內縣(市、區)分發,最終將成品卡分發到卡經辦網點。
卡經辦網點收到成品卡后,在省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經辦機構接收”欄目中,接收成品卡。
(三)領取
第十三條 社保卡的領取方式主要有個人領取和批量領取兩種。
第十四條 個人領取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個人領取的方式有網點領取和郵遞上門兩種。
(二)卡經辦網點受理個人領取業務時,必須核實領取人身份,并回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
(三)郵遞上門須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并交市卡中心回收保管。各地市卡中心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支持郵遞上門發放服務。卡經辦網點在受理申請社保卡業務時須提醒持卡人關于郵遞上門費用分擔的事宜。
(四)在服務銀行經辦網點領取的,可在辦理金融功能激活的同時通過系統接口聯動省卡系統辦理應用開卡。
(五)卡經辦網點一次性發放社保卡的數量不得超過5張(含5張)。
二、操作流程
卡經辦網點受理本人領取業務的,核實領取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回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受理他人代辦業務的,核實申請人和領取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領取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
網點經辦人員在省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個人領卡啟用-領取”欄目中,辦理社保卡的領取(應用開卡)。辦理成功后,將《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領取人簽字確認、蓋業務公章并收回妥善保管,社保卡成品卡交領取人。
在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領取卡片的,經辦人員必須提醒持卡人本人攜有效身份證件到服務銀行柜臺辦理金融賬戶的激活;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領取卡片的,銀行柜臺可同時辦理醫保個人賬戶和金融賬戶的激活。
第十五條 批量領取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卡經辦網點核實授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單位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
(二)卡經辦網點應及時為批量領取的社保卡辦理應用開卡。卡經辦網點須提醒授權經辦人通知持卡人到服務銀行辦理其醫保個人賬戶和金融賬戶的激活。
二、操作流程
卡經辦網點對照《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分揀并清點數量,通知授權經辦人持《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批量業務申請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辦理領取手續。雙方清點數量并簽字確認。
卡經辦網點提醒授權經辦人通知本單位申請人及時辦理醫保個人賬戶和金融賬戶的激活。
若申請人已離開原工作單位的,由原單位通知申請人領取社保卡,或將卡退回卡經辦網點。
(四)金融功能激活
第十六條 金融功能激活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卡經辦網點受理金融功能激活時,須核實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金融功能激活須同時辦理社保卡的醫保個人賬戶和金融賬戶的激活。成功受理后服務銀行將激活信息通過系統接口聯動省卡系統辦理開卡。
(三)對年齡偏大、殘疾、病患等特殊人群,應提供監護人或戶籍內家庭成員代辦激活服務,或由服務銀行按照銀行上門激活的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二、操作流程
卡經辦網點受理持卡人本人辦理金融功能激活業務的,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受理代辦業務的,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居民戶口簿或監護人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辦理人身份,按服務銀行金融功能激活規定執行。辦理成功后將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交還辦理人。
(五)密碼
第十七條 社保卡的密碼分為社保密碼(卡內個人識別碼PIN)和金融密碼。社保密碼用于辦理醫保個人賬戶結算業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業務。金融密碼用于辦理銀行相關的金融業務,金融密碼的修改、解鎖和重置按服務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社保卡密碼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卡經辦網點必須將用卡風險告知持卡人,提醒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保卡密碼,不應隨便將密碼透露給他人。社保密碼必須經持卡人本人設置確認后,才能在醫保個人賬戶結算業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務業務中正常使用。同時提醒持卡人,以社保卡密碼進行的業務操作視同本人或本人授權的操作,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將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社保密碼修改
一、基本規定
(一)卡經辦網點或自助終端接受持卡人憑本人社保卡和原密碼辦理社保密碼修改業務。
(二)密碼修改須符合輸入原密碼和新密碼的流程要求。
二、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維護-PIN維護-修改密碼”欄目中,刷卡讀取卡內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提示持卡人輸入原密碼,再輸入兩遍新密碼。辦理成功后將社保卡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第二十條 社保密碼解鎖
一、基本規定
(一)連續6次輸入錯誤密碼,社保密碼將自動鎖定。
(二)社保密碼解鎖業務可到卡經辦網點辦理。
二、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維護-PIN維護-解鎖密碼”欄目中,刷卡讀取卡內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驗證無誤后解除社保密碼的鎖定狀態。辦理成功后將社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第二十一條 社保密碼重置
一、基本規定
(一)社保密碼重置的原因包括社保密碼遺失或社保密碼被鎖定等。
(二)卡經辦網點受理業務時,必須核實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維護-PIN維護-重置密碼”欄目中,刷卡讀取卡內信息、驗證卡的有效性,驗證無誤后重置社保密碼。辦理成功后將社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持卡人。
(六)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 社保卡工本費按《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收取20元/張。辦理補卡、人為卡損壞換卡、變更卡面信息換卡、逾有效期換卡、服務銀行變更換卡、即時補換卡等業務的,均按此收費標準。首次辦卡工本費由服務銀行承擔,不向個人收取。
(七)掛失和解掛
第二十三條 掛失分口頭掛失和正式掛失。口頭掛失是指通過非書面形式確認的掛失;正式掛失是指通過書面形式確認的掛失。
第二十四條 口頭掛失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口頭掛失可通過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服務熱線、網上服務渠道辦理,也可通過服務銀行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渠道辦理。
(二)口頭掛失后即時生效,系統不自動撤銷。
(三)在人社部門各服務渠道辦理口頭掛失業務的,省卡系統同步向服務銀行發送掛失請求,服務銀行實時掛失社保卡內金融賬戶和醫保個人賬戶,并向省卡系統反饋金融賬戶和醫保個人賬戶掛失結果。
(四)在服務銀行各服務渠道辦理口頭掛失業務的,同步向省卡系統發送掛失請求,省卡系統實時掛失社保卡,并向服務銀行反饋掛失結果。
(五)社保卡支持異地口頭掛失。
二、操作流程
通過服務電話、網站、自助終端等非窗口服務渠道辦理的,持卡人須提供其社會保障號碼、姓名和服務銀行等信息用于系統內部的身份鑒別。
通過卡經辦網點辦理掛失業務的,網點經辦人員須核實持卡人身份信息后,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維護-掛失解掛注銷-臨時掛失”欄目中,進行掛失業務操作。辦理成功后,打印業務辦理回執單交還持卡人。
第二十五條 正式掛失
一、基本規定
(一)正式掛失可通過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辦理,也可通過服務銀行網點辦理。
(二)正式掛失后即時生效,系統不自動撤銷。
(三)在人社部門卡經辦網點辦理正式掛失的,省卡系統同步向金融服務銀行發送掛失請求,服務銀行實時掛失社保卡內金融賬戶和醫保個人賬戶,并向省卡系統反饋掛失結果。
(四)在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辦理金融功能正式掛失的,服務銀行同步向省卡系統發送掛失請求,省卡系統實時掛失社保卡,并向服務銀行反饋掛失結果。
(五)社保卡支持異地正式掛失。異地正式掛失通過持卡人當前所在地區卡經辦網點辦理。
二、操作流程
(一)在人社部門經辦網點辦理正式掛失的,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維護-掛失解掛注銷-正式掛失”欄目中,進行掛失業務操作。辦理成功后,打印業務辦理回執單交還持卡人。
(二)在服務銀行經辦網點辦理正式掛失的,按服務銀行相關正式掛失業務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解除掛失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持卡人辦理社保卡口頭掛失或正式掛失后,未辦理補卡前,又找回本人社保卡的,可辦理解除掛失,恢復該卡的正常使用。
(二)各級人社部門或服務銀行卡經辦網點可辦理解掛業務。
(三)人社部門或服務銀行單方受理解掛后,需通過系統接口通知另一方卡片應用狀態的變化。
(四)已辦理正式掛失且重新申請補卡業務時,不允許辦理解掛業務。
二、操作流程
(一)在人社部門經辦網點辦理解除掛失的,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維護-掛失解掛注銷-解掛”欄目中,進行解除掛失業務操作。辦理成功后,打印業務辦理回執單、有效身份證件、社保卡交還持卡人,并告知持卡人到服務銀行網點辦理金融功能的解除掛失。
(二)在服務銀行經辦網點辦理解除掛失的,按服務銀行相關解除掛失業務規定辦理。服務銀行同步向省卡系統發送解除掛失請求,省卡系統實時解除社保卡的掛失,并向服務銀行反饋掛失結果。
(八)補卡和換卡
第二十七條 補卡業務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社保卡正式掛失后才可以辦理補卡業務。
(二)補卡業務可通過人社部門經辦網點辦理,也可通過服務銀行經辦網點辦理。
(三)辦理補卡業務時,按照《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和行政事業收費要求收取補卡工本費。
二、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補卡”欄目中,選擇補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補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補卡工本費,并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及《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交還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經市卡中心批次確認后,省卡系統將預開戶文件通過FTP服務器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預開戶文件將金融賬戶信息通過FTP服務器發送省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第二十八條 卡損壞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卡損壞換卡業務可通過人社部門經辦網點辦理,也可通過服務銀行經辦網點辦理。
(二)在質保期(以各地市的相關規定為準)內,因卡片質量問題或非人為損壞引起的換卡,免收持卡人換卡工本費。
(三)人為損壞引起的換卡,按照《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和行政事業收費要求收取換卡工本費。人為損壞包括彎折、破損、卡面出現無法清除的污漬等情況。
二、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換卡工本費,并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及《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交還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經市卡中心批次確認后,省卡系統將預開戶文件通過FTP服務器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預開戶文件將金融賬戶信息通過FTP服務器發送省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第二十九條 卡面個人信息變更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因卡面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換卡的,可通過人社部門經辦網點辦理,也可通過服務銀行經辦網點辦理。
(二)因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換卡的,按照《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和行政事業收費要求收取換卡工本費;因信息采集、相片、印刷等其它原因造成個人信息錯誤導致換卡的,免收持卡人換卡工本費。
(三)申請變更個人敏感信息時,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換卡工本費,并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及《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交還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經市卡中心批次確認后,省卡系統將預開戶文件通過FTP服務器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預開戶文件將金融賬戶信息通過FTP服務器發送省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第三十條 逾有效期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社保卡有效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市已發放的社保卡有效期按已發卡的原有效期執行,新發卡或補換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社保卡有效期到期前三個月,可申請換發社保卡。逾有效期換卡按照《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和行政事業收費要求收取換卡工本費。
(三)因逾有效期變更申請換卡的,可通過人社部門經辦網點辦理,也可通過服務銀行經辦網點辦理。
二、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選擇換卡類型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辦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換卡工本費,并將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及《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交還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經市卡中心批次確認后,省卡系統將預開戶文件通過FTP服務器反饋服務銀行。服務銀行根據預開戶文件將金融賬戶信息通過FTP服務器發送省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第三十一條 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卡服務銀行受理變更換卡業務時應核實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社保卡原件。
(二)變更服務銀行時,醫保個人賬戶資金以銀行轉賬方式轉移。
(三)銀行網點經辦人員受理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業務后,將鎖定舊卡狀態。
(四)銀行網點經辦人員應主動告訴持卡人在換卡期間會遇到的潛在風險,持卡人不能憑舊卡辦理相關業務(如待遇領取、醫保就醫和購藥、自助查詢等業務)。
(五)新服務銀行網點經辦人員應告知持卡人在領取新卡后三個工作日內,到原服務銀行辦理賬戶資金結轉和舊卡注銷手續。
(六)服務銀行變更換卡按照《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和行政事業收費要求收取換卡工本費。
二、操作流程
新服務銀行網點經辦人員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并主動告知持卡人在換卡期間可能遇到的潛在風險,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換卡”欄目中,選擇換卡類型、擬變更的銀行名稱和領取方式,進行換卡業務操作,系統鎖定舊卡狀態和醫保個人賬戶。辦理成功的,向持卡人收取換卡工本費,并將有效身份證件、社保卡、《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及《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交還持卡人。辦理不成功的,網點經辦人員與持卡人進一步核實處理。
經市卡中心批次確認后,省卡系統將預開戶文件通過FTP服務器反饋新服務銀行。新服務銀行根據預開戶文件將金融賬戶信息通過FTP服務器發送省卡系統用于新卡制作。
新卡制作成功后,由新服務銀行負責通知申請人領取社保卡并激活金融賬戶。新服務銀行網點經辦人員核實身份信息和受理回執,將新社保卡及《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交還申請人。
申請人攜帶新、舊社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到原服務銀行經辦網點辦理賬戶資金結轉和舊卡注銷手續。原服務銀行網點經辦人核實相關信息后,采取轉賬的方式,將舊卡醫保個人賬戶的資金轉移到新卡的醫保個人賬戶中;金融賬戶的資金可辦理取現或轉賬手續。賬戶資金結轉完畢后,原服務銀行回收舊卡。
(九)吞卡
第三十二條 吞卡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社保卡在銀行ATM等自助設備上使用時卡片被吞,由自助設備所屬管理機構暫時保存。
(二)發生吞卡后,自助設備所屬管理機構在吞卡后次日起一個季度內三次通知持卡人。被吞卡片仍無認領的,統一上交市卡中心進行處理,并做好交接記錄。具體操作由市卡中心與合作商業銀行協商制定。
(三)卡片被吞后在一個季度內辦理領卡的,須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領的,同時提供代領人身份證件及戶口簿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操作流程
(一)在合作商業銀行的自助設備發生吞卡的,由保管銀行根據卡片個人信息三次通知持卡人前來領取,做好通知情況記錄,并對被吞的社保卡專柜保管,單獨做好登記,專柜保管的登記內容應包含:吞卡日期、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聯系電話、通知時間、持卡人簽收、上交人社部門時間等。持卡人領取卡片時,保管銀行驗證被吞卡的狀態信息為正常狀態后,將卡片交還持卡人;卡的狀態信息為不正常的,由保管銀行現場處理。逾期無人認領或不能現場處理的卡片,統一上交市卡中心進行處理,并做好交接記錄。具體操作由市卡中心與合作商業銀行協商制定。
(二)在人社部門的自助設備發生吞卡的,由自助設備所屬管理部門根據卡片個人信息三次通知持卡人前來領取,做好通知情況記錄,并對被吞的社保卡專柜保管,單獨做好登記,專柜保管的登記內容應包含:吞卡日期、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聯系電話、通知時間、持卡人簽收時間等,告知領卡人被吞卡的狀態信息;逾期仍無人認領的被吞卡片按照卡的回收業務辦理。
(十)回收
第三十三條 回收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未發放成功的卡、換發的舊卡、注銷的卡,由人社部門、服務銀行通過各自渠道回收。未發放成功的卡包括:持卡人在12個月內未領取的成品卡;在發卡期間因死亡、出國定居等原因無法送達的成品卡;因郵遞地址錯誤等因素造成發放不成功且滯留12個月以上的成品卡等。
(二)人社部門和服務銀行定期對回收的卡片進行統一銷毀。
(三)因個人原因在12個月內未能領取所引起的回收和注銷,重新申領社保卡時,按照《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收取制卡工本費。個人原因包括:個人提供無效的聯系方式和聯系地址、經多次通知拒不領卡等。
(四)超過3個月未領取的卡,卡經辦網點在省卡系統操作,將成品卡數據發送市卡中心。同時將成品卡實體交市卡中心回收。
(五)市卡中心接收各卡經辦網點逾期3個月的成品卡數據和實體卡片。自接收當日起計算,滯留超過9個月且仍未領取的卡,將統一作注銷處理。
二、操作流程
網點經辦人員在省卡系統“統計查詢-逾期未領取”欄目中導出超過3個月未領取的成品卡清單,在省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市內再次分發”欄目中將逾期未領取的成品卡數據回退到市卡中心。
市卡中心經辦人員在省卡系統“社保卡領取-經辦機構接收”欄目中,接收卡經辦網點逾期未領取的成品卡數據信息。成品卡實體卡片由各卡經辦網點直接交回市卡中心回收。
市卡中心經辦人員在省卡系統“統計查詢-逾期且滯留”欄目中對已回收且滯留超過9個月的成品卡進行清單查詢,通過接口(setCard)注銷處理。
對換發、已注銷的廢卡,卡經辦網點應建立回收明細表,核實無誤后,將廢卡和回收明細表交至市卡中心或服務銀行指定的回收點,并定期銷毀處理。
(十一)注銷
第三十四條 注銷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因社保關系轉移省外、出國定居、死亡、失蹤等原因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的,同時辦理社保卡注銷業務。持卡人死亡或失蹤的,由持卡人監護人或戶籍內家庭成員辦理。
(二)人社部門在受理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時,應主動提醒持卡人(或代辦人)同步辦理社保卡注銷手續。
(三)辦理社保卡注銷前,須終止卡片關聯的所有人社部門業務并完成結算。因社保卡注銷造成的社保待遇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四)在辦理社保卡注銷時,應先到人社部門辦理醫保個人賬戶清算,再到服務銀行辦理金融賬戶清算及注銷,并由服務銀行回收社保卡。金融賬戶的注銷操作流程按照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規程發布前,持卡人原持有多張社保卡的,由各地市卡中心結合持卡人參保地歸屬和本人意愿,核定保留其中的一張社保卡,其余卡作注銷處理。
二、操作流程
卡經辦網點受理持卡人本人辦理業務的,須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須核實持卡人的社保卡、持卡人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監護人證明文件),收取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網點經辦人員收取持卡人的《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和終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的相關證明,核實身份信息和相關材料后,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維護-掛失解掛注銷-注銷”欄目中,注銷卡應用狀態,對社保卡進行應用鎖定,出具《廣東省社會保障卡業務受理回執》。
服務銀行經辦網點收取持卡人的回執單,辦理社保卡醫保個人賬戶和金融賬戶的注銷手續并回收社保卡。
第三章 特殊業務
(一)臨時卡申請
第三十五條 臨時卡申請業務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人社部門可在補換卡期間為持卡人提供社保卡臨時卡,以保證持卡人日常業務需要。
(二)臨時卡有效期90天。在領取社保卡或臨時卡使用期滿后,需交回人社部門經辦網點并辦理注銷手續。因丟失或損壞臨時卡的,卡經辦網點按《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和行政事業收費要求收取工本費。
(三)臨時卡不加載金融功能,不支持跨地區使用,可用于個人信息查詢、業務憑證打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門診就醫等應用。臨時卡用于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門診就醫時,只結算統籌基金而不結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
(四)憑臨時卡在辦理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門診時,需同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操作流程
卡經辦網點受理本人辦理業務的,核實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受理他人代辦的,核實申請人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收取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廣東省社會保障卡個人業務申請表》。在省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臨時卡管理-申領”欄目中,辦理臨時卡申請手續,辦理成功后,現場制卡并發放。
(二)生僻字業務辦理
第三十六條 生僻字業務辦理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界定GB18030標準以外的字為生僻字。
(二)一個生僻字以半角中括號“[]”內寫入大寫漢語拼音的表現方式。
(三)當從社保卡內或省卡系統讀出的姓名中包含有半角中括號“[]”時,業務應用系統中可以不作姓名的校驗。
(四)服務銀行系統和省卡系統由于生僻字造成的客戶姓名校驗錯誤,須按照生僻字以半角中括號“[]”內寫入大寫漢語拼音的表現方式進行客戶信息維護。
二、操作流程
當個人申請、批量申請和姓名信息變更換卡等業務中出現生僻字時,數據采集人員或網點經辦人員統一以半角中括號“[]”內寫入大寫漢語拼音的方式表現,當一個姓名中包含多個生僻字時,每個生僻字均以半角中括號“[]”內寫入大寫漢語拼音的方式表現,并將含生僻字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圖形格式(.jpg、.tif等通用格式)保存并上傳省卡系統。
省卡中心將含生僻字的圖形文件,提供給服務銀行、卡商分別進行開戶、制卡。
(三)社會保障號碼的編制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障號碼的編制的基本規定
(一)使用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的,社會保障號碼為18字位的公民身份號碼。
(二)使用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按照《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16號)執行。
(三)使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按照《關于調整港澳臺居民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時個人編碼規則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234號)執行。
(四)即時補卡和換卡
第三十八條 即時補卡和換卡的基本規定和操作流程
一、基本規定
(一)即時補卡、換卡業務僅適用于持卡人辦理即時補卡和即時換卡業務,不適用于首次申請社保卡、變更服務銀行換卡的業務。
(二)按照《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3〕167號)和《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3〕169號)規定和行政事業收費要求收取即時補卡、換卡的制作工本費。
(三)廣東省內社保卡的即時補卡、換卡模式主要以“預制卡+即時制作”的模式進行辦理(詳見附件9)。各市卡中心在進行即時補卡、換卡業務時,必須向省卡中心申請制作預制卡。
(四)各市卡中心可以自行采購印寫卡設備,在省卡系統中采用“印寫分離制卡”或“印寫合并制卡”功能完成即時制卡。
(五)預制卡為重要空白證件,各市卡中心要按照證件管理要求嚴格管理,做好出入庫及使用登記,每天盤點數量,確保卡片不丟失。
二、操作流程
(一)預制卡的申領
市卡中心向省卡中心提交《廣東省社會保障卡預制卡申請表》(附件5),申請表包含服務銀行、制卡廠商和數量。不同銀行及不同制卡廠商的預制卡要分開申請。
省卡中心接收市卡中心的申請材料,在省卡系統“預制卡管理-預制卡生產-生成數據-導出制卡”欄目中,生成預制卡數據,并導出發送給制卡廠商。同時,將申請材料發送給服務銀行。
服務銀行分配銀行卡號和醫保個人賬戶數據給制卡廠商。
制卡廠商按照省卡中心的預制卡生產數據信息、銀行分配的金融賬戶信息和醫保個人賬戶信息,生產預制卡(社保卡號和醫保個人賬戶必須寫入),并生成預制卡回盤文件發送回省卡中心。預制卡成品卡配送到市卡中心。
省卡中心在省卡系統“預制卡生產”功能中接收預制卡回盤數據。市卡中心接收預制卡成品卡,聯系合作商業銀行并及時分發到需要發放預制卡的卡經辦服務網點。預制卡在全市范圍內通用。
(二)預制卡的即時制作流程
卡經辦服務網點登陸省卡系統“社保卡申請-補換卡”欄目中完成社保卡的補換卡申請。
在省卡系統“預制卡管理-即制卡標注”欄目中,將預制卡的申請標注為“即制卡”。
在省卡系統“預制卡管理-印寫分離制卡”或“預制卡管理-印寫合并制卡”欄目中,完成預制卡的卡面印刷和數據寫入。
登陸省卡系統“社保卡領取-個人領卡啟用”或“社保卡領取-批量領卡啟用”欄目中為申請人辦理領卡啟用。制作好的社保卡交付給申請人。
持卡人憑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服務銀行柜臺辦理金融賬戶激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卡經辦網點必須設立專柜專夾登記保管個人或單位的業務辦理材料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電子或紙質文檔。
第四十條 網點經辦人員對個人信息必須做好保密工作,收取的個人信息僅限于辦理社保卡業務使用,不得隨意向第三方透露或作其他用途。網點經辦人員因泄露信息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地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聯合合作商業銀行,在此業務經辦規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社保卡業務經辦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并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