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
關于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實施辦法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東省中醫藥局2015年1月9日以粵中醫〔2015〕2號發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考試管理,根據《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實施方案(試行)〉和〈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試行)〉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7〕47號)的有關規定,及《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3〕2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傳統醫學臨床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但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分為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以下簡稱出師考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以下簡稱確有專長考核)。
第四條 廣東省中醫藥局負責全省傳統醫學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的各項工作,組織實施出師考核及確有專長考核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出師考核
第六條 申請出師考核的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并在醫療機構中連續跟師學習滿3年。
第七條 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中醫或者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中醫或者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以截止申請之日滿15年及以上為準),或者具有中醫或者民族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能夠保障繼承工作教學計劃和帶教任務的完成。
第八條 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國家規定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合同書一式五份,公證后分送指導老師執業的醫療機構及核準其執業的主管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中醫藥局存檔。指導老師在帶教期間變更執業地點的,應將合同書復印后送擬執業醫療機構及主管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存檔。
師承關系合同應當經指導老師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每名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師承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第十條 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形式。
(一)采取理論自學及跟師學習的形式進行。以跟師臨床(實踐)為主,輔以學習中醫經典理論著作等。中醫經典理論學習采取自學研修與參加各種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位師承人員要熟悉《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及《溫病學》等中醫經典,并掌握一部與指導老師專業密切相關的經典著作。其中,跟師學習平均每周不少于3個工作日,跟師臨床實踐應不少于420個工作日。
(二)師承人員自跟師學習期間,原則上不得中斷。對確有特殊原因,中斷跟師學習時間3個月(含3個月)以內者,需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指導老師、醫療機構批準,報指導老師執業的主管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和省中醫藥局存檔,可繼續學習并在合同書約定時間內申請出師考核。中斷學習時間一次或累計超過3個月的,應補齊學習時間后再申請出師考核。
第十一條 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內容。
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試行)》內容要求,在3年的跟師學習中應掌握《中醫基礎理論》、《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和中醫經典著作以及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技術專長等有關理論知識和實踐操作技能。
第十二條 出師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學術經驗、技術專長繼承情況;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踐技能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大綱及辦法按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實施方案(試行)》和《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試行)》執行。
省中醫藥局負責出師考核的命題和組卷工作,制定出師考核考務管理制度,受理申請參加出師考核人員的報名并具體組織實施出師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出師考核的師承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并經核準其指導老師執業的主管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經地市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向省中醫藥局提出申請。在跟師學習期間,指導老師變更執業地點的,由最后核準其執業的主管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填寫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出師考核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學歷或學力證明;
(五)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者核準其執業的主管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出具的從事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證明;
(六)經公證的《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書》;
(七)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省中醫藥局對申請出師考核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考核條件的,發放準考證;不符合考核條件的,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出師考核者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出師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將在全省首批師承關系合同書執行期屆滿后另行通知,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將在全省范圍內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出師考核合格者由省中醫藥局發給《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
第三章 確有專長考核
第十八條 確有專長考核由省中醫藥局負責命題和組卷工作,制定確有專長考核考務管理制度并確定考核時間。各地縣(區)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參加確有專長考核人員的報名和初審,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其具體組織審核并實施確有專長考核工作。
第十九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二)技術實踐時間到申請考核報名之日滿5年或以上。
第二十條 確有專長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及掌握的獨特診療技術和臨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際本領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準、大綱及辦法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實施方案(試行)》和《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向所屬縣(區)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后報地(市)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申請人所在地居(村)委會或由醫療機構出具,經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的證明其技術實踐年限的材料;
(五)兩名以上執業醫師出具的證明其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的材料;
(六)省中醫藥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 確有專長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報名時間和考核時間由各地(市)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確定,原則上與出師考核時間同步,具體時間由省中醫藥局提前3個月在全省范圍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確有專長考核合格者由各地(市)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頒發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并報省中醫藥局備案。
第四章 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五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是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考試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師承人員或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廣東省內的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八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傳統醫學醫療工作滿5年,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九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當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六)國家報考規定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照醫師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申請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人員在申請或者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當年參加考核的資格,已參加考試的取消當年考試成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和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考核人員的;
(五)有其它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出具假證明,提供假檔案,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傳統醫學臨床實踐是指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活動,或者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但在中醫、民族醫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實習活動,主要包括鄉村醫生和在醫療機構中跟師實習抄方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廣東省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