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佛山市高明區國土
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粵府函〔2025〕88號
佛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
你們關于報請批準《佛山市高明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佛山市高明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高明區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圍繞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和構建新發展格局戰略任務,支撐高明區建設成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區域空鐵融合發展區、全省全域旅游示范區。
二、嚴守國土空間安全底線。到2035年,高明區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6.34平方公里(9.95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57.25平方公里(8.59萬畝);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不低于139.03平方公里;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154.04平方公里以內。用水總量不超過上級下達任務,其中2025年不超過2.62億立方米。落實藍線、綠線、黃線、紫線、歷史文化保護線以及洪澇風險控制線等防災減災底線,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嚴格實施空間管控。
三、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基于國家級城市化地區的主體功能區定位,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統籌優化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以“三區三線”為基礎,構建“兩城一軸三副、一屏兩脈雙楔”的縣域國土空間保護開發格局,依托城市科創協同發展軸串聯高明組團和空港組團,帶動楊和鎮、明城鎮、更合鎮三個副中心協同發展。以西部山地為生態屏障,加強保護西江干流水道、高明河兩條生態水脈和凌云山沿廣臺高速、皂幕山至南海區西岸-西樵山形成的兩條重要生態廊道,推動高明區生態文明建設。
四、支撐縣域高質量發展。優化縣域產業布局,為滄江工業園、臨空經濟區等產業平臺提供空間支撐,更好承接國內外特別是大灣區優質產業資源。堅持以人為核心、以縣城為重要載體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統籌縣城生產、生活、生態、安全的空間需要,促進縣城產業配套設施提質增效、市政公用設施提檔升級、公共服務設施提標擴面、環境基礎設施提級擴能,提升縣城綜合承載能力和輻射帶動鄉村能力。推進社區生活圈建設,推動縣城能級和品質雙提升,更好滿足農民到城區就業安家需求和城區居民生產生活需要。
五、穩步推進鎮村規劃建設。發揮《規劃》對鎮村建設的引領作用,指引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低效用地再開發、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和手段相結合,增強荷城街道等重點鎮綜合服務功能,推動楊和鎮、明城鎮、更合鎮等一般鎮特色化發展。因地制宜編制村莊規劃,引導村莊分類發展,強化宅基地、鄉村產業項目用地保障。統籌鎮村連線成片建設,建設美麗圩鎮,修復田園生態景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分類推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支撐鄉村振興發展。
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和城鄉特色風貌塑造。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落實傳統村落、文物保護單位等的空間管控要求,防止大拆大建破壞各類歷史文化遺存本體及周邊環境,加強古椰貝丘遺址等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與活化利用。依托歷史文化和自然生態特色資源,打造山林水都風貌完整、嶺南文化特色鮮明的文化高地。
七、夯實基礎設施保障。做好機場、鐵路、港口航道、高速路網等重大區域交通設施的空間預留管控,完善便捷高效的綜合交通網絡。統籌保障水、電、氣、通信、垃圾處理等各類市政基礎設施,確保城市生命線穩定運行。高度重視城市公共安全,做好城市安全風險防控,加強人防、消防設施規劃建設和重大危險品管控,增強抵御災害事故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提高城市安全韌性。
八、提升自然資源保護利用水平。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約束,合理控制國土開發強度,全面提升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統籌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資源保護利用與修復,嚴格河湖水域空間管控,實施水生態修復、土壤污染治理、山體修復、森林生態治理和礦山生態修復等生態修復工程。科學推進造林綠化工作,加快建設“綠美高明”。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利用,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布局。
九、做好規劃實施管理和組織保障。高明區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精神,堅持一張藍圖干到底,切實維護好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規劃》。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統籌編制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要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強化社會監督,提升國土空間規劃、建設、治理水平。省自然資源廳、佛山市人民政府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評估。《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9日